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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作者:    时间:2006-05-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简称。是中国政府用以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的一项基本国策。其基本内容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国家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香港、澳门、台湾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以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和民间的关系。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其现存的党政军警系统仍由台湾行政区自己管辖,中央政府不向台湾派驻军队及行政人员等等。这一创造性的构想是邓小平1982年初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具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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